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热搜爆了!常某、王某,不准离婚!

四川日报
2024-10-19

来源 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


5月18日

话题#夫妻离婚拒养患抑郁症女儿被判不准离#

冲上微博热搜



妻子起诉丈夫离婚,丈夫同意离婚,但夫妻二人均不同意抚养患有抑郁症的女儿……5月17日,山东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例。




原告常某(女)与被告王某(男)经人介绍认识,于2007年1月举行结婚仪式,2008年7月生育男孩王大宝,2009年9月生育女孩王小宝,2010年9月经政府登记结婚。现王大宝随被告王某生活,王小宝因患有抑郁症在某医院住院治疗。


原、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,近几年来常因家庭琐事生气吵架,故诉至法院,提出诉讼请求:1.判决原、被告离婚;2.抚养婚生女孩王小宝,由被告支付抚养费;3.分割共同财产,家庭轿车一辆价值10万元。庭审中,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为要求抚养婚生男孩。


被告王某辩称,同意离婚;要求抚养婚生男孩王大宝,不同意抚养婚生女孩王小宝;车给原告,原告给被告5万元。


法院审理认为,本案中,婚生女孩王小宝现患有抑郁症,正住院治疗,她此时更需要父母的关心和照顾。原、被告均不同意抚养王小宝不仅违背了法律规定,也违背了公序良俗。为了维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,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,驳回常某其他的诉讼请求,现判决已生效。



法官说法


在家事案件中,妇女和儿童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,家事审判的宗旨意在保护妇女及儿童的合法权益。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,父母应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,充分尽为人父为人母的责任。本案中,原、被告均不愿意抚养患有抑郁症的女儿,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,违反了传统道德,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,是推卸责任的表现,不应予以提倡和鼓励,故虽原、被告均同意离婚,也暂不能准予双方离婚。


夫妻不能遇到矛盾、困难就动辄诉诸离婚,离婚并非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,原、被告应积极修复夫妻感情,加强沟通交流,增进理解信任,为子女的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;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,婚姻关系无法维系时,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要妥善处理,以最大限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。


网友表示
最可怜的还是孩子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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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:王迎
校对:徐海鹏
责编:曾东平
审核:钟岚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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